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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府勞工局重申合法居留新移民 即具有在台合法工作權

 

臺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第75次會議,針對轄區一家連鎖咖啡麵包店因為求職者是大陸地區配偶,以僅「持有依親居留證而未具有我國身分證」為由拒絕其求職,經評議出生地就業歧視成立,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同法第65條第1項暨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規定,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。

 

 這位求職者係來自大陸地區的新移民,持有依親居留證,因擔心在臺尋職不易,為了增加專長還參加職業訓練並取得飲料調製丙級執照,然求職時卻遭該公司門市主管先以「我們不用外籍新娘」,後再以「未具有中華民國身分證」為由拒絕。其實有關新移民朋友的工作資格,早於97年就業服務法第48條即放寬依親居留者,不須另外申請許可,得在臺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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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喪偶外配歸化 門檻擬放寬

中央社中央社 – 2012年3月22日 下午1:50

(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22日電)行政院會今天通過「國籍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草案放寬喪偶或離婚外配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規定。若需撫養我國籍子女,歸化要件中合法居留門檻將比照外配,由現行5年縮為3年。

行政院長陳(沖)上午在院會表示,「國籍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列為行政院急需立法院在第8屆第1會期優先審議通過的急迫性法案,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,早日完成修法程序。

修正草案規定,考量喪偶或離婚後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,對其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中華民國國籍子女,承擔教養責任並善盡為人父母職責,增訂歸化要件與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相同的規定。

內政部戶政司長謝愛齡指出,草案放寬離婚或喪偶外配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的門檻,前提是有中華民國國籍子女需要撫養,並須有外僑居留證;若符合條件,歸化要件中合法居留門檻,可比照婚姻存續的外籍配偶,由現行法律規範的5年,縮短為3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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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鴻源允購廣播時段關懷新住民

中央社 – 2012年3月22日 下午4:20

 

 

(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2日電)內政部長李鴻源今天允諾,將由移民署購買增加廣播電台頻道的時段,加強新住民的宣導與心靈溝通。立委要求3個月內提出,他說「沒問題」。

 

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李鴻源進行「新住民政策之檢討與規劃」專題報告,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、民進黨籍立委李昆澤關切新住民的頻道問題。吳育昇建議由內政部或移民署購買廣播電台頻道的時段,加強對新住民的政策宣導或心靈溝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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