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市府勞工局重申合法居留新移民 即具有在台合法工作權
臺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第75次會議,針對轄區一家連鎖咖啡麵包店因為求職者是大陸地區配偶,以僅「持有依親居留證而未具有我國身分證」為由拒絕其求職,經評議出生地就業歧視成立,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同法第65條第1項暨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規定,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。
這位求職者係來自大陸地區的新移民,持有依親居留證,因擔心在臺尋職不易,為了增加專長還參加職業訓練並取得飲料調製丙級執照,然求職時卻遭該公司門市主管先以「我們不用外籍新娘」,後再以「未具有中華民國身分證」為由拒絕。其實有關新移民朋友的工作資格,早於97年就業服務法第48條即放寬依親居留者,不須另外申請許可,得在臺工作。